童网·网上最大孕婴童贸易市场
首页 | 注册会员 | 易商通服务 | 国际站English | 帮助信息 | 儿童经济论坛
我要采购 我要销售 以商会友 我的商务助手

业界动态 | 新品面市 | 特别报道 | 企业新闻 | 国际新闻 | 分析预测 | 政策法规 | 科技成果 | 健康资讯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发布日期:2006-3-22 来源: 童网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童网—做儿童事业,引领世界儿童经济。

>>>更多精彩尽在儿童经济论坛

童网企业服务系统
会打字就能建网站
突出品牌形象
功能强大,有5大功能模块
操作简单,会打字就可以管理随时随地更新维护网站
1分钟注册,收获一年
排名靠前,让您的业务脱颖而出! 为企业用户发送行业企业目录,优先收入及排名靠前
“儿童经济论坛新品发布入口--将您的新新产品展示出来,做为世界儿童产业了解您最新动态的窗口”
经营之道
连锁加盟
广告客户服务热线: 010-83276010
童 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 Childec.com.cn 京ICP证070404号